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山西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政策,制定了《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暨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力收购与财政补贴管理,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办法》的核心宗旨是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同时通过合理的补贴机制,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成本上与常规能源的差距,激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规模化。其基本原则包括:
- 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电网企业必须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 公平负担原则: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分摊。
- 高效透明原则: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流程力求规范、高效、公开透明。
- 分级管理原则:省、市、县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各司其职,协同落实。
二、 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具体实施
1. 收购主体与范围:国家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地方电网企业是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主体。收购范围包括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发展规划、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水力发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优先调度:电力调度机构在编制发电计划时,需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
3. 收购电量计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计量关口表计量的上网电量为依据,作为全额收购和补贴结算的基础数据。
4. 责任豁免:因不可抗力、电网安全约束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如设备故障、未达技术标准等)导致的未能收购电量,电网企业不承担保障性收购责任。
三、 财政补贴的管理机制
1. 补贴对象: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要求的发电项目。项目需按规定完成备案/核准、并网验收等程序。
2. 补贴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分区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政策。补贴额度为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差额部分。
3. 申报与拨付流程:
* 申报:发电企业按季度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并附上相关并网发电量证明文件。
- 审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电网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 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电网企业及时转付给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省级如有额外补贴政策,按本省规定执行。
- 补贴时限: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的补贴期限(如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一般为全生命周期20年,或达到国家规定的累计利用小时数)。
四、 发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依法享有其发电量获得全额保障性收购和按规定取得财政补贴的权利;对电网企业违反全额收购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2. 义务:确保发电项目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运行数据和申报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 监督与考核机制
1. 行政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纳入对电网企业的考核体系。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督。
2. 信息公示:补贴项目清单、补贴资金分配情况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违规处理: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全额收购任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 意义与展望
该《办法》的出台,为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它明确了各方权责,稳定了投资者预期,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山西新能源建设,对于将山西从传统能源大省转变为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补贴政策将逐步退坡,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日益凸显,但全额保障性收购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仍将是支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柱。